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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下)
类案同判规则
2024-11-24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
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
(下)
二十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试行)》(新高法发〔2020〕18号)
111、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医嘱与司法鉴定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
112、有固定的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以下任一证据:备案劳动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
113、无固定收入
(1)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X误工天数÷365天
(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误工费=新疆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X误工天数÷365天
114、受害人无法举证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无固定收入计算误工费。无法提供三年费据收入的,无固定收入按照“新疆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计算。
115、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或者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劳动收入的除外。
116、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十九、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试行)》(大中法明传〔2021〕53号)
117、误工天数
门诊:医治时间+医嘱休息时间(门诊1次,按照误工1天计算)。
住院:住院时间+出院后医嘱休息时间。
证据:病历资料或误工期鉴定意见。
说明:
①有关误工天数的证据存在冲突的,应根据案情对证据综合判断。
②医嘱与司法鉴定意见不一致的,以鉴定意见为准。
118、有固定收入
因误工实际减少的收入。
主要证据:①用人单位登记资料;②受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劳务合同、社保证明、连续6个月以上的工资银行流水等;③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减少的证明。
注意事项: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害人所从事行业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具体可参照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表中相对应的行业、工种等年工资平均数计算。
(2)事故发生时受害人未成年以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一般不计算误工费,但其举证证明确有收入的除外。
(3)因误工收入实际减少的证明应当由用工单位负责人东或者用工单位负责出具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19、无固定收入
(1)有近三年收入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2)大连市人社局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表中对应的行业、工种等年工资平均数÷365天×误工天数。
(3)大连市上一年度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天×误工天数。
三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合中法〔2018〕161号)
120、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期和收入状况确定。
121、误工期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合理的住院期间计入误工期,赔偿权利人主张出院后合理期限内连续误工的,应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载有建议休息意见的出院记录、诊断证明等证据;未住院治疗的赔偿权利人主张误工费,提供与就诊有关的挂号条、就诊记录等证据,且就诊次数、频率及诊疗内容合理的,应支持相应的误工费。
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的,按鉴定意见确定,误工期最多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12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工资卡流水等工资发放证明或纳税证明;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但能证明其实际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无法举证证明受害人实际从事行业或受害人具有劳动能力但未实际就业的城镇居民,误工费参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对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居民,误工费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123、受害人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一般不支持误工费,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年龄超过七十周岁的,原则上不予支持误工费。
三十一、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124、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25、受害人无伤残的,误工时间计至治疗终结日。
126、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应当在治疗终结日起三个月内评残,误工时间可计至定残日前一天。超出前述时间迟延评残且无正当理由的,对超出的误工时间不予支持。
127、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无异议的,可以采信该评残意见,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128、受害人在治疗终结前评残,侵权人及保险人有异议的,不予采信该评残意见。若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误工时间计至定残日前一天,重新评残的定残日在治疗终结之日起三个月后的,误工时间以治疗终结日后延三个月为限。
129、治疗终结日是指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之日。受害人有内固定物且影响关节活动度的,为拆除内固定物之日;受害人的内固定物不影响关节活动度,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日或全休届满日为治疗终结日。
130、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仅提供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或工资表,无发放工资的银行记录、个人银行储蓄记录或其他证据辅助证明的,一般应参照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131、受害人无法证明其所从事行业及收入的,按广东省私营单位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
三十二、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2017年9月21日)
132、【误工主体的认定】
在损害发生前具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可以主张误工费。但受害人年满(含)七十五周岁的,一般不予支持。
受害人还包括:
(1)在损害发生时年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居民或年满六十周岁的农村居民,仍实际从事劳动的。
133、【误工时间的认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即:误工时间=住院时间+医嘱休息时间;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可计算至定残曰前一天(不含定残日当天),但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其因伤致残存在持续误工的情形。医疗机构的证明与定残前一天时间不一致的,按“就短不就长”的原则确定。
受害人请求依据鉴定机构确定的误工时间认定误工费的,不予支持。
134、【重新鉴定时定残日的确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无论重新鉴定的意见是否改变原鉴定意见中的伤残等级,仍以原鉴定作出之日为定残日。经重新鉴定不构成伤残的,误工时间以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认定。
135、【受害人收入状况的认定】
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按以下原则确定: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劳动合同、单位证明、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明有固定收入的证据,达到纳税标准的,还应提供纳税凭证。同时,受害人还要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明。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应提供近三年的劳务合同、工资发放凭证、银行发放流水等证据证明近三年的收入情况。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又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36、【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是否支持误工费的问题】
受害人定残后的收入损失已通过残疾赔偿金得到弥补,定残后又继续住院治疗的,不应再支持误工费。
三十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判参考》(穗中法〔2017〕79号)
137、受害人主张误工费但无固定收入,其既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又无法查清其所从事的行业,但其确有劳动能力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法院所在地市最低工资标准。
138、事发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仍然从事生产工作并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支持其误工费的主张。
三十四、汉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139、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受害人为城镇无业人员,只要具有劳动能力,遭受人身损害后仍可主张误工损失,误工费可以参照服务行业在岗人员收入标准计算。
140、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且无固定收入的,能否主张误工费?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对误工费进行规定,没有从年龄上加以限定。受害人已达退休年龄,能否支持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否从事劳动或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赔偿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仍在从事劳动或工作,则予以认定;反之,不予认定。
141、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如何认定误工时间?
答:仅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的,以医嘱休息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的,以鉴定的误工时间为准;既有医院医嘱休息时间,又有误工时间鉴定,还有伤残等级鉴定的,若鉴定的误工时间在定残日之后,应计算至定残前一日。
三十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人身损害赔偿部分)》
142、受害人的兼职收入能否计入其误工费用损失?
答:如果当事人有足够证据证实其兼职收入是长期、稳定的,可以列入其误工费损失。
143、如果受害人达到退休年龄后,要求赔偿误工费,是否能支持?
答: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足够证据证实其达到退休年龄后,仍从事劳动,有产期、稳定的收入,可以支持其请求。
三十六、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事项的会议纪要》(黄中法〔2019〕82号)
144、误工费:提供的收入证明包括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单、完税证明、银行流水等,且需要有收入减少的证明。
145、误工时间按照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其误工时间最长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46、70周岁以下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但能够证明其所从事行业的,误工费参照本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147、60周岁以下有劳动能力的受害人无证据证明其从事工作和行业的,误工费按80元/天计算;60-70周岁的受害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从事的工作和行业的,不支持误工费主张;70周岁以上的受害人主张误工费,原则上不予支持。
三十七、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及参照标准纪要》(衢中法〔2014〕85号)
148、误工时间应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有关司法鉴定意见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一般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149、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实际定残日存在不合理迟延的,误工时间可参照侵权行为直接所致的损伤治疗终结时间与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中建议的休息时间来确定,两者时间不一致的,一般应以相对在后的时间为标准确定。
150、当事人对治疗终结时间或者医疗机构建议的休息时间均有异议,且依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误工时间的,人民法院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时间。
151、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152、赔偿权利人有固定收入(工作)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但需提供工资单、扣减工资证明等原始证据予以证明。
有固定收入者,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及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人员。
赔偿义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经人民法院释明后,赔偿权利人拒不提供收入相关证据的,可依据赔偿义务人提供的证据确定受害人的收入或者所从事的行业。
153、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但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
154、赔偿权利人无固定收入(工作),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但能举证证明具体劳动行业(从事同行业工作三年以上)的,参照浙江省相同或相近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55、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以及所从事行业的,可以参照“全省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
156、年满60周岁的受害人(不论男女)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其误工费的,一般不予支持。
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丧失劳动能力和劳动报酬的,可根据当事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明,结合当事人的年龄、健康状况和从事的具体行业等因素,酌情确定误工费。
三十八、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解答(第1-4辑)》
157、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退休人员误工费如何确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如系退休人员,确实有证据证实有实际误工损失的,应予保障,具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处理。
158、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时间应如何确定?
答:误工时间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确定,即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致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司法鉴定结论对休息时间已作了认定,那么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如果未就休息时间进行司法鉴定,那么误工时间原则上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医疗机构的证明中,休息时间持续到鉴定结论作出之后,那么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的计算时间不能重合,误工费最长应计算到定残前一日。
三十九、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标准等问题的会议纪要》(2018年7月6日)
159、误工费基本书证
(1)当事人治疗医院出具的病假或病休证明(包括住院时间和出院休息时间),并符合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2)误工损失证明资料及相关标准。
160、有固定收入的
①伤者提交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必须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加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出险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加盖单位人事或财务、行政公章,或盖保险公司理赔章的复印件)。若对收入证明有合理怀疑的,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超纳税金额部分的纳税证明。月收入超过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需提供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如不能提供的视为无固定收入。
②事故发生时间与索赔时间在同一个月,如果伤者不能出具误工期间工资实际收入减少明细清单,则需要提供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明细清单+超过纳税金额的须提供纳税证明(工资明细清单中如有个税扣除的也认可)。
161、无固定收入的:
根据受害人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计算;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核定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162、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参照医嘱,没有医嘱的,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是否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是否稳定,残疾等级和住院治疗情况,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定残后不得计算误工费。受害人没有证据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不予计算至定残前日,可参照公安部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酌定。
163、受害人年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发生时仍在从事劳动且有证据证明收入有减少的应当计算,没有证据证明的根据实际情况酌定。
164、误工费计算方法
(1)有固定收入者的
误工费按事发前三个月月平均工资÷30天×误工天数。
(2)无固定收入者的
最近三年年平均收入(陕西省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不能提供所从事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依据的,按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分行业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365天×误工天数,或按每天80元标准计算。
四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
165、《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定残日如何确定?有些当事人迟延去鉴定怎么处理?能否以医疗终结之日视为定残之日?
方案一:误工分两种情形。一是没有达到伤残等级但因受伤、治疗以及治疗结束后需要一段时间进行康复休息而误工;二是因达到伤残等级无法劳动至定残之日这段时间而误工。前者误工时间的确定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如果侵权人认为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时间过长,可申请由法医进行误工时间鉴定。后者涉及定残日的确定问题,如受害者拖延时间做鉴定,则可以自治疗终结后一段合理时间如第30天作为定残日,并以此作为计算误工费的依据。
方案二:同意方案一对于第一种误工情形的计算依据。对于第二种误工情形的治疗终结的日期,实践中难以把握,由谁确定、以什么标准来认定等都很模糊。能否考虑将误工时间、定残日、治疗终结日期等统一由法医鉴定。
方案三:对是否治疗终结有争议的,以法医鉴定为准。定残时间以30天为宜。
166、《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确定误工费时受害人的收入状况的计算依据。无固定收入农村居民(农村家庭妇女、农村无业人员、农村60岁以上人员)的误工费计算依据如何确定?城市居民中的退休人员、家庭妇女、无具体工作的下岗工人和无业人员,其误工费如何确定?
方案一:退休的城市居民与年老的农村居民的误工费问题。城市居民在退休时一般享有退休金收入,故其退休后,如果不能证明其有其他固定的收入来源,其误工费请求不予支持。农村居民则应考虑其在人身损害发生前实际劳动能力的有无并结合其从事劳作的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其误工费请求,不必拘泥于其年龄是否超过60岁;具体标准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农林牧渔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方案二:家庭妇女的误工费请求一般应予支持,但对家庭妇女的界定应以其无固定工作且一直以从事家务劳动者为限;具体标准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方案三:无业人员的误工费请求一般应予支持。但在确定标准时,应采相关行业中较低标准;具体标准可可参照《分行业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居民服务业及其他服务业”行业的“其他单位”标准。
全国法院: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审理民商事纠纷综合类司法文件汇编(更新至2023年8月)
全国法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审理依据与裁判规则汇编
全国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文件与审理依据汇编(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民商事诉讼程序的司法文件与裁判观点(更新至2023年10月)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中)
全国法院:关于误工费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汇编(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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